南平市科技特派员资源化学产业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站点管理员发布时间:2020-12-01浏览次数:2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南平市绿色发展战略部署,促进资源型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与新兴产业创新发展,规范南平市科技特派员资源化学产业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南平市科技特派员资源化学产业科技创新联合资助项目(以下简称联合项目)的管理,提升武夷学院科技创新水平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推进武夷学院与南平市创新驱动发展深度融合,参照《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联合项目重点支持南平市资源化学产业创新发展或资源化学领域企业提出科技创新与技术攻关项目,由武夷学院二级学院(含南平市资源化学产业技术研究院)、企业联合省内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组织课题组开展技术攻关。

第三条 联合项目纳入到南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联合项目管理网上公开和信息共享。

第二章  指南发布与申报受理

 

第四条 联合项目类型分为:企业科技创新项目和联合科技创新项目。

企业科技创新项目围绕企业技术改造与创新服务,由单个企业提出科技创新与技术攻关需求,由武夷学院二级学院、企业联合省内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组织课题组开展技术攻关的项目。

联合科技创新项目围绕产业发展共性核心关键技术研发与转化,由各县(市、区)及其产业园区多家企业提出科技创新与技术攻关需求,由武夷学院二级学院、企业联合省内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组织课题组开展技术攻关的项目。

第五条 联合项目一般采取长年征集、随时申报、定期评审、公开竞争的方式择优遴选,由武夷学院向企业征集科技创新与技术攻关需求,市科技局根据我市科技工作重点和产业发展需要适时发布和调整联合项目申报指南,申报指南包括项目支持方向、申报要求和申报程序。如遇申报指南调整,则按追溯原则,在申报指南调整生效之前申报的项目,仍按原有申报指南执行。

第六条 联合项目由武夷学院二级学院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企业和区外高校、科研院所作为合作单位共同实施。

联合项目推荐单位为武夷学院,推荐单位即为立项后的项目实施管理单位。

第七条 申请联合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应符合申报指南要求;

(二)需求企业应为在南平市辖区内注册的资源化学领域企业;

(三)需求企业具有消化、吸引、转化项目成果必备的人才条件和基本技术装备与设施;

(四)需求企业财务账有设置研发科目,且规范归集研发费用;

(五)需求企业具有良好资信记录;

(六)承担单位与合作单位应根据风险共担原则,就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存在的风险、知识产权、资金分配等内容进行约定,并设定相应的技术目标、技术路线、风险和知识产权等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相关违约责任。

第八条 联合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组成员应注册、登录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网上填报提交项目申请材料。

 

第三章  立项管理

 

第九条 联合项目立项管理包括项目形式审查、评审、审核审批、签订任务书等。

第十条 联合项目的立项程序如下:

(一)市科技局或委托武夷学院对受理项目进行形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形式审查不合格:

1.申请的项目不符合上述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2.项目申请或推荐手续、材料不完备,或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要求;

3.申请项目主要研究内容不符合联合项目申报指南资助范围;

4.申请经费超出联合项目资助范围。

(二)形式审查通过的项目,由市科技局和武夷学院负责组织进行项目评审,项目评审包括技术评审和管理评审。   

1.技术评审。由市科技局委托武夷学院组织,可采用会议评审、网络评审等方式,评审专家从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专家库中抽取,技术评审打分占70%

项目申报单位提供查新报告,且技术评审专家对新产品、新技术出具先进性、新颖性评价的,予以优先推荐。

2.管理评审。由市科技局组织,可采用会议汇报、现场调研等方式,管理评审打分占30%

对技术评审或管理评审分数不及格的项目,不予立项。

(三)市科技局根据年度科技工作重点,综合评审结果提出立项意见。

(四)通知各参与单位在指定期限内签订联合资助协议,并在指定期限内将资金拨付到专项资金存款账户。

(五)市科技局会同武夷学院共同下达年度立项计划和资助经费。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项目实施管理单位(武夷学院)、项目承担单位依据项目申请书、评审意见和下达的联合项目计划,商议签订项目任务书,确定项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签约各方商议审核后,一般应在联合项目计划下达后的5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任务书签订手续,联合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四章  实施过程管理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项目实施管理单位(武夷学院)、项目承担单位及研发团队按照相应职责开展项目实施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主要职责:

(一)    负责联合项目的全流程管理。

(二)    做好项目实施过程的服务和监督,组织开展或委托项

目实施管理单位开展项目实施管理和中期检查等工作,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三)实施过程管理中发现违规行为应责成整改或中止、撤销项目。涉及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管理单位(武夷学院)主要职责:

(一)    受市科技局委托,开展项目经费使用、项目实施管理、

项目中期检查等工作。

(二)    加强对联合项目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问题,督促项

目承担单位整改,或向市科技局提出中止、撤销项目的建议意见。

(三)    完成市科技局提出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及研发团队主要职责:

(一)    按照计划进度完成项目任务书的考核内容与指标。

(二)按要求合理规范使用项目经费,并做好相关佐证材料的收集整理。

(三)接受并配合市科技局和项目实施管理单位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考评。

(四)对项目实施期间出现的重大变更和影响项目执行的重大问题等,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报告项目实施管理单位,由项目实施管理单位报市科技局审核。

 

第五章  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联合项目经费来源于由市科技局(从福州支持闽东北协同发展资金中列支)、武夷学院、相关县级地方政府(园区)及企业共同设立的专项资金,每年筹集1500万元,三方各出资三分之一。专项资金属公益性质资金,经费使用区别于南平市科技计划项目,进行独立管理。专项资金存放在市科技局集中核算账户中,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联合项目中企业科技创新项目立项数不超过15个,每个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联合科技创新项目立项数不超过5个,每个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八条 联合项目资助经费采取分批拨付形式。市科技局将当年度项目资助经费资金(含企业认缴出资)下达给武夷学院,武夷学院应及时将项目资助经费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立项后拨付资助经费的70%;项目通过中期检查合格后,拨付资助经费的30%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用于市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外拨经费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20%

第二十条 如遇项目中止,项目剩余资金按原出资比例,属于参与企业出资部分,退还参与企业;属于市科技局和武夷学院出资部分,留存于专项资金,用于抵扣新增联合项目出资额。

第二十一条 联合项目在项目申报、形式审查、项目评审、立项管理、中期检查、验收结题等环节产生的专家评审、现场调研等经费由武夷学院根据相关规定予以支出。

 

第六章  中期检查和验收结题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委托武夷学院开展项目中期检查,按计划进度完成或超额完成合同任务的,检查结论为合格;未按照计划进度完成合同任务的,检查结论为不合格。中期检查为不合格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期原则上不超过半年),待条件成熟向市科技局申请二次中期检查,检查结论仍为不合格的项目,市科技局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项目中止。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结题方式包括项目验收、项目中止和项目撤销三类。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工作由市科技局主持或委托武夷学院主持验收,项目验收采用会议验收方式。

第二十五条 会议验收应成立验收专家组,验收专家组人数原则上不少于5人,由同行技术专家和至少1名财务专家组成,其中技术专家人数应在半数以上,区域外专家人数应在半数以上,财务专家应由符合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高级会计师(税务师)担任。验收专家组成员应为南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专家库的注册专家。

第二十六条 验收组财务专家应对下达的补助资金总额使用情况进行审查。

第二十七条 在任务书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任务而无法提交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应提前三个月提出项目延期申请,经项目实施管理单位审核后,在任务书到期前报送市科技局批准项目延期。项目实施期只可以延期一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八条 联合项目在中期检查或结题验收后应将相关结论(验收资料)报送至市科技局,对有疑问的项目,市科技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复检、复验。


第七章  信用管理及督查

 

第二十九条 联合项目纳入市科技局项目实施进度通报管理和信用管理,对发现的违规行为采取通报批评、取消项目申报资格、列入项目限制申报名单等措施予以处理,并追回项目资金;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联合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应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市科技局可以根据需要,委托财政、审计部门适时对经费使用情况开展绩效监督检查,对截留、挪用、侵占项目资金的相关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试行一年。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武夷学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