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技创新领军人才遴选暂行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11-25浏览次数:85

第一条  根据《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中组发〔2012〕12号)和《福建省“海纳百川”高端人才聚集计划(2013―2017年)》(闽委办发〔2013〕3号)要求,结合我省科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中,选拔具备较强创新能力,引领我省学科建设和产业科技创新,在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组织重大科技任务、推动产业发展和关键技术研发中业绩突出,能够代表全省一流创新水平的科技创新领军人才。

第三条 遴选工作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注重创新精神与科研能力的结合、个人创新与团队建设的结合。

第四条 福建省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科技前沿或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取得高水平创新性成果,具有较大创新发展潜力。

(二)具备较强的领军才能和团队组织能力。近5年内,有主持承担省级科技重大专项或国家级科技项目的经验;或是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科技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名);或是国家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权和软件著作权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名);或是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创新基地的主要负责人。

(三)原则上应拥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同等条件下,50周岁以下人才优先入选。

第五条 福建省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的遴选由福建省科技厅组织实施。主要程序:

(一)申报

1.实行网上公开申报,申报人在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注册与填报;申报人所在单位负责核实本单位申报人材料。

2.各设区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高校、科研院所和中央驻闽科研机构负责对本地区或本单位所属机构申报人材料进行复核,并汇总报送省科技厅。

3.同一申报人仅限申报1项“海纳百川”高端人才聚集计划,且只能通过一个渠道申报。

4.近年来,已入选省级以上优秀、杰出等人才计划的,有新的突出的创新业绩,且符合申报条件的,也可以申报。在企事业单位中不再从事科研工作的省管领导干部,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能申报。

5.已入选“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和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的科技创新领军人才、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项目的第一完成人,符合条件的自然入选福建省科技创新领军人才。

(二)评审

福建省科技创新领军人才遴选采取专家初选、会议答辩、实地考察等综合评审方式进行。省科技厅根据综合评审结果提出人选名单。

第六条 人选名单按有关程序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公示,由省委、省政府审批、公布。

第七条  福建省委、省政府授予入选人选“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称号,并给予专项经费支持。支持科技创新领军人才优先承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优先配置科技创新平台资源,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对符合条件的入选对象,优先推荐申报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

第八条  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申报人选或已入选人选,若有弄虚作假、学术不端、违法违纪等不良行为的,一经发现,取消其申报资格或称号,并追回获得的支持经费。

第九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