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两级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8-11-13浏览次数:7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我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的管理工作,加强和完善省社科规划办和项目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间的两级管理,使社科规划项目的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促进社会科学研究多出优秀成果,多出优秀人才,总结多年管理工作的经验,结合新的情况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社科规划项目,包括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和省社科研究规划项目。

第三条  社科规划项目的管理,必须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要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积极探索、努力遵循社会科学发展规律,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勇于理论创新,以高质量的研究成果,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促进我国、我省社会科学繁荣健康发展。

第四条  社科规划项目面向全省,公开申报,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第二章  规划和选题

第五条  国家社科基金研究课题的选题,主要以全国社科规划领小组及全国社科规划办公室的国家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五年规划要点和年度课题指南的方式进行。省社科研究规划的选题,主要以省社科规划办发布的课题指南的方式进行。课题指南的发布时间在每五年的第一年和第三年的第二季度。课题指南的制定,由省社科规划办向有关专家、学者和实际部门广泛征集研究课题,经汇集整理后,报省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条   社科规划项目的选题,要以我国、我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作为主攻方向,积极探索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规律,注重基础研究、新兴边缘交叉学科和跨学科综合研究,积极推进理论创新,支持具有重大价值的历史文化遗产的抢救和整理工作。

第七条   国家社科基金设立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每年评审一次。 省社科研究规划立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五年分两期评审,即每五年的第一年和第三年各评审一次。其余年度根据现实需要立项少数滚动项目。社科规则项目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论文、专著等,研究报告、论文的完成时限一般为1年,专著一般为2-3年。除重要的基础研究外,鼓励以研究报告、论文为项目的最终成成果形式。

第八条 少数重要研究课题,以特别委托项目的方式,经社科规划领导小组或省社科联党组审定,单独立项,委托研究。

第九条  社科规划项目均设自筹经费项目,其选题、申报和评审办法与资助项目的要求相同,立项数量视当年申报数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

第十条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自年度课题指南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申报,期限一般为三个月。省社科研究规划项目自课题指南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申报,期限一般为一个半月。

第十一条  申请社科规划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领导,且在福建省内工作。

   2、申请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申请重点项目,必须是完成过省、部级以上社科研究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申请省社科研究规划一般项目,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中级以     上专业技术职务);申请重点项目,须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完成过省、部级以上社科研究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3、申请人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请。

   4、申请人当年只申报一个项目,过去负责的社科规划项目已经结项。省实研究规划项目负责人可以申报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5、申请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者(包括课题组成员)年龄不得超过39周岁(以申报截止日期为准),不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须由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申请省社科研究规划青年项目者(包括课题组成员)年龄不得超过35周岁(以申报截止日期为准),不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职务的,须由两名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

   6、申请自筹经费项目,须有出资单位的经费资助证明。

   第十二条《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及有关申报材料,申请人可向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或直接向省社科规划办索取(或从全国社科规划办网页下载)。《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申请书》及有关申报材料,申请人可向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或直向省社科办规划办索取(或从省社科联网页下载)。项目申请人所在单位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并承诺提供研究条件和承担项目的管理任务及信誉保证。在申报期内,将本单位审查合格的申请书统一送交省社科规划办审核。省社科规划办负责审核《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和申请人所在单位意见,并签署意见,按有关规定上报全国社科规划办。省社科规划办按规定的标准,收取项目评审补偿费。

第十三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社科规划项目的申报工作。应及时组织公开申报,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上报省社科规划办。

第十四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须对项目申报工作进行认真的组织和指导,切实提高申报质量。对申请书填写内容应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进行认真审核。申请书所填写内容必须打印。

第十五条  社科规划项目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由全国社科规划办组织评审。省社科研究规划项目评审,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组建若干个学科评审组,集中统一评审。必要时,也可先进行通讯初评。

第十六条  批准立项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由全国社科规划办委托省社科规划办通过有关科研管理部门向项目负责人发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立项通知书》。立项时间从当年71日算起。批准立项的省社科研究规划项目由省社科规划办通过有关科研研管理部门向项目负责人发出《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立项通知书》。立项时间以立项通知书为准。

第四章  经费管理和使用第十七条省社科规划办及时转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立项通知书》及《回执》,及时下发《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立项通知书》及《回执》。项目所在单位应及时将立项通知书转发项目负责人,使其明确有关管理规定与要求。认真填《回执》,在规定时间内将《回执》寄送省社科规划办,无特殊情况,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办理拨款手续。全国社科规划办和省社科规划办在接到《回执》后,将项目经费不分拨给项目研究成员个人。项目所在单位应对立项目建立管理档案。

第十八条  项目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国家社科基金特别委托项目、重点项目一般拨款三次,立项当年以《回执》为凭,拨付资助经费的40%,次年以检查合格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年度检查表》为凭拨付30%,其余30%为预留经费。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一般拨款二次,立项当年以《回执》为凭,拨付资助经费的70%,其余30%为预留经经费。省社科研究规划项目一般拨款二次,立项当年以《回执》为凭,特别委托项目、重点项目拨付资助经费的三分之二左右,其余为预留经费;一役项目、青年项目拨付资助经费的二分之二左右,其余为预留经费。预留经费在项目验收结项后拨付,未通过验收结项的,不予拨付,并适当追回已拨出的经费。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在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计划在经费使用范围内自主支配项目经费。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管理费:指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提取的管理费。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分配比例为32.

  国家社科基金特别委托项目和重点项目每项2000元,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每项1500元。省社科研究规划特别项目和重点项目每项500元,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每项300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额提取和重复提取管理费。

2、资料费:指开展项目研究所需的资料收集、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购置费等。

3、内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工作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开支的差旅费,其标准参照国家规定执行。涉及港、澳、台的调研差旅费须经全国社科规划办或省社科规划办审批。

4、型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小型研讨会的经费开支。

5、算机及其辅助设备购置和使用费:因项目研究确需使用计算机,而项目负责人又确无计算机或其所在单位没有配置或无法提供计算机的,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批准后,可以购置一台计算机,其所有权归所在单位。计算机使用费指上网费、录入费以及用于项目研究的资料查询、信息交流等上网和软件费用等。

6、咨询费: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问卷、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提取额一般不得超过项目资助经费的8%

7、印刷费:指为项目研究成果的印刷费、打印费和誊写费等。

第二十条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成果鉴定费由全国社科规划办拨付。根据本办法第三九条分级鉴定办法,重点项目最终成果的鉴定专家劳务费由全国社科规划办核定拨付;一般项目、青年项目的成果鉴定费由全国社科规划办委托省社科规划办拨付,每位鉴定专家的劳务费根据最终成果形式和字数掌握在300-800元。省社科研究规划重点项目的成果鉴定费由省社科规划办拨付。一般项目、青年项目的成果鉴定费省社科规划办委项目所在的单位拨付,鉴定费从项目经费中列支。每位鉴定专家的劳务费根据最终成果形式和字数掌握在200-500元。

第二十一条  项目研究成果通过验收后,其资助经费结余(包括预留经费)可用于项目研究成果的出版补助,或由项目负责人继续用于开展其它社会科学研究工作。

第二十二条  项目进行过程中,凡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项目重要事项变更者,暂停经费的开支使用。或由项目负责人继续用于开展其他社会科学研究工作。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更换科研管理部门及财务管理部门,须经调出、调入单位和省社科规划办同意。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应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

]第二十四条  对因项目负责人出国、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研究的项目,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对按本办法第三十五条予以撤消的项目,追回已拨经费。

第二十五条  自筹经费项目的经费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及本管理办法的规定。自筹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对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检查和监督。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所在单位财务管理部门清理历年收支帐目,如实编制《项目结    项审批书》中的经费决算表,以备上级管理部门检查。

第二十七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省社科规划办对省社科研究规划项目资助经费,并受全国社科规划委托,对我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行使监督、检查的职责;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对项目资助经费实施具体管理,按财务制度要求,对项目资助经费的预算、决算和开支情况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财务管理部门应妥善保存项目经费帐目和单据,以备上级财务、审计部门和全国社科规划办、省社科规划办的检查。对于社科规划项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地方和部门可给予配套资金予以支持。

第五章  项目的中后期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检查项目的进度、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省社科规划办负责将国家社科基金特别委托项目和重点的年度检查通知和年度检查表(通常在每年3-4)下发给有关单位填报,并在规定时间内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全国社科规    划办。省社科规划办受全国社科规划办委托,负责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的年度检查,并撰写年度检查报告,填写《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执行情况统计表》,于当年1231日前报送全国社科规划办。

第二十九条  省社科规划办对省社科研究规划特别委托项目和重点项目实行跟踪管理制度。省社科规划办随时对特别委托项目和重点项目进行抽查,检查项目的进度、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究管理部门受省社科规划办委托,负责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的检查,并撰写年度检查报告,填写《福建省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执行情况统计表》,于次年1月年10日前报送省社科规划办。

第三十条  为促进项目正常进行,按时间高质量完成研究任务,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要各负其责,共同做好项目中期管理。项目负责人要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项目自我管理,组织课题组成员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研究任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应将社科规划项目的管理纳入本单位的科研工作计划,加强项目的跟踪管理,重点做好年度检查工作。要建章立制,严格执行,促进课题组按时间高质量完成研究任务。       省社科规划办负责结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社科规划项目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通报项目执行情况,组织交流管理经验。

第三十一条 为促进项目认真实施,努力提高项目成果质量,发挥项目实施及其成果推进理论创新、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中的积极作用,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或最终成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与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协商,运用适当的方式,举行一次项目成果的报告展示活动。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省社科研究规划重项目的报告展示活动应事先报告省社科规划办。

第三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省社科研究规划项目报省社科规划办审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报省社科规划办审核,并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

a)变更项目负责人;

b)改变项目名称;

c)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d)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e)变更项目管理单位;

f)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延期一年以上或多次延期,省社科研究项目延期半年以上或多延期;

g)项目执行过程中或成果出版等方面有涉外问题;

h)中止项目协议;

i)撤消项目;

j)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三十三条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省社科规划办审批:

1、更或增补课题组成员;

2、期不超过一年;

3、其他非重要事的变更。

第三十四条  省社科研究规划项目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后报省社科规划办备案:

a)变更或增补课题组成员;

b)延期不超过半年;

c)其他非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三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消项目: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究成果学术质量柢劣;

3、第一次鉴定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鉴定,仍未能通过;

4、剽窃他人成果;

5、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6、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

7、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被撤消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第六章 成果鉴定、验收和结项

第三十六条  为科学地评估社科规划项目研究成果的质量,项目最终成果须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予以验收结项。重点项目和其他项目中政治性、政策性强的最终成果一般须经鉴定结项,方可出版。

第三十七条  社科规划项目最终成果的鉴定一般应采用聘请同行专家通讯量化评分鉴定的方式。全国社科规划办负责组织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的最终成果鉴定;省社科规划办受全国社科规划办委托,负责组织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的最终成果鉴定。省社科规划负责组织省社科研究规划重点项目的最终成果鉴定;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受省社科规划办委托,负责组织省社科研究规划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和自筹经费目的最终成果鉴定。

第三十八条  通讯鉴定专家的选定:

1、国社科规划办、省社科规划办分别建立相应的通讯鉴定专家库,组织鉴定时随机抽取。通讯鉴定专家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思想作风正派、有较高学术水平。

2、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通讯鉴定专家须选定5人,省社科研究规划项目的通讯鉴定专家须选定3人。

3、课题组成员不能担任项目的鉴定专家,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参与的鉴定专家人家数不能超过二分之一。

4、课题组不参与选择本项目的鉴定专家,也不能参与鉴定的具体事务。

5、鉴定组织者须对鉴定专家的人选、鉴定过程中的具体内容严格保密。

第三十九条  成果鉴定程序:

1、项目研究工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通过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或直接向省社科规则办索取并填写《结项审批书》,并提交项目最终成果(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每项5套,省社科规划项目每项3套)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查合格后,按第三十七条组织鉴定,即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省社科研究规划重点项目的鉴定材料送省社科规划办,省社科研究规划一般项目、青年项目、自筹经费项目由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组织鉴定。

2、鉴定组织者对《结项审批书》和最终成果进行审查,最终成果须符合批准设计内容和形式,审查合格后,将最终成果和《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通讯鉴定表》或《福建省社科研究规划项目通讯鉴定表》(下统称《通讯鉴定表》)寄送鉴定专家进行通讯鉴定。

3、鉴定组织者汇总鉴定意见,计算分值,并根据鉴定专家的多数意见确定成果等级。

4、是否通过鉴定。成果评为一、二级和平均60分以上者为通过,三级和59分以下者为未通过。

5、鉴定组织者要及时将鉴定结论通知课题及所在单位。鉴定未能通过的,允许课题组在一年内对成果进行修改,并重新申请鉴定,重新鉴定仍不能通过的,撤消项目处理。

第四十条 具备下列条年之一者可免于鉴定:

1、家社科基金项目成果获得省部级评奖二等以上奖励的,省社科研究规划项目成果获省部级评奖二等以上奖励的省社科研究规划项目成果获省部级评奖三等以上的奖励的;

2、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成果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等被省部级以上,省社科研究规划项目成果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等被市级以上党政领导机关完整采纳吸收的;

3、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为宜公开,而质量已得到有关部门认可的。属上述情况者,仍须填写《结项审批书》,注明免于鉴定的理由,并附有关证明材料,连同最终成果上报。

第四十一条 最终成果鉴定通过后,办理验收结项,并发给《项目结项证书》。结项后正式出版的项目成果,应及时补送5套。

第四十二条 验收合格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最终成果,在正式出版或向有关领导、决策部门报送时,应在醒目位置标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字样,作为参加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成果评奖的条件之一。   验收合格的省社科研究规划项目最终成果,在正式出版或向有关领导、决策部门报送时,应在醒目位置标明"福建省社会科学研究'某五'规划项目"字样,作为预留经费拨付的条件之一。

第七章  成果宣传、出版与评奖

第四十三条  社科规划办、各课题组和课题组所在单位,应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加强以社科规划项目研究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充分发挥其在党和政府决策、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第四十四条  建立相对稳定的成果宣传推广渠道,充分利用刊物、报纸、网站、广播电视等媒体,逐渐形成机制。具体重要应用价值、重要学术意义的最终研究成果或阶段性成果及时摘报省社科规划办和有关领导机关,或向社会广泛宣传。

第四十五条  各级社科研究管理部门,应采取各种积极措施,资助或协助社科规划项目优秀成果的出版。

第四十六条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成果每五年举行一次优秀成果评奖活动。

第四十七条  省社科研究规划项目每期对评为一级的优秀成果,好中选优,按一定比例予以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不符的,以《国家社会科基金项目管理办法》为准;1997年颁布的《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两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同时作废。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福建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