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夷学院预算管理办法

发布者:财务处发布时间:2021-07-13浏览次数:18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学校预算管理水平,建立和完善预算编制和执行机制,优化资源配置,强化预算约束,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预算包含财政部门预算和学校年度收支细化预算。财政部门预算按照南平市财政局要求编制。本办法所称预算指学校在年度财政部门预算的基础上,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细化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是学校进行各项财务活动的前提和依据。

第三条  预算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四条  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  预算收支及结转、结余管理

第五条  学校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构成。

第六条  预算收入由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构成。其中:事业收入包括教育事业收入(学历和非学历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等)、科研事业收入;其他收入包括场地租金收入、考试考务费收入、捐赠收入等全部收入。

第七条  预算支出由教育业务活动费用、科研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和其他支出等构成。

第八条  学校预算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学院、部门取得的各项收入要及时上缴学校财务,各项收入在每年6月和11月进行清缴,不得滞留、坐支或挪用,禁止私设“小金库”。

第九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第十条  学校安排各学院、部门的经费,年末有结余经费的,若无特殊情况,由学校统一收回,按照“零基预算”原则,重新安排下一年度预算。

第十一条  建立非财政专项资金定期清理机制,连续结转两年仍有结余的,学校将收回项目结余资金,盘活资金,统筹用于学校的教育事业发展。

第三章  预算编制的原则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采用“零基预算”的编制方法,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编制预算。

第十三条  预算编制应当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基本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收入预算编制应当力求准确,不得虚增收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遵循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十四条  学校预算采取自下而上的编制方式,编制程序实行“二上二下”的编制流程。“一上”:各学院、部门根据下一年度工作安排编制本学院、部门年度经费预算报送财务处。“一下”财务处根据学校实际财力并参考上年度支出提出预算建议数,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向各学院、部门下达预算控制数。“二上”:各学院、部门根据下达的预算控制数修改年度预算并报送财务处汇总。“二下”:财务处按规定程序提交学校相关机构征求意见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校党委会集体审议后下达。

第十五条  加强预算项目立项审批管理,年度专项项目预算需按相关程序立项通过后,方可列入年度预算。

第十六条  学校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机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用于保障未列入当年预算的新增项目及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支出。

第四章  预算管理职权

第十七条  年度预算审批程序。学校年度财务预算草案经征求财经领导小组、教代会意见后对预算草案进行修改,再报校长办公会、校党委会集体审议通过后,予以下达。

第十八条  财务处作为学校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和监督等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预算编制的组织和协调工作。按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组织各学院、部门在每年度的10月初申报下一年度收支预算。负责收集预算方案并审核汇总,对比分析往年预算执行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和学校财力状况,提出预算的审核意见。按照“二上二下”的预算编制流程和学校规定的审批程序上报审批。

(二)负责下达经批准的预算,将预算分解到各学院、部门,落实预算管理和实施责任。

(三)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学院、部门预算执行,定期通报各学院、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及时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存在问题。强化预算执行的约束力。

(四)负责预算执行情况考核工作,对重大项目组织考核。对上年执行不规范、效率低的预算项目,减少下一年度预算金额或者停止安排该项目预算。

第十九条  各学院、部门是本单位预算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要求,结合本学院、部门实际,编报本学院、部门年度预算草案,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财务处汇总审核,纳入学校年度预算草案。

(二)严格执行学校批准下达的预算,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进一步细化本部门的预算,编报本学院、部门预算执行具体实施方案、月度工作进度和用款计划。

(三)各学院、部门加强对本学院、部门预算经费使用和进度督查,确保项目工作量和年度预算资金使用达到序时进度和计划目标。

第二十条  学校各学院、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接受学校内审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预算执行和调整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部门必须严格按批复的预算执行,切实做到“有预算不超支,无预算不开支”,严格实行项目管理,不得随意变更资金用途,确保专款专用及资金使用取得应有的效益。

第二十二条  为了保证学校预算的严肃性、有效性,学校年度综合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项目或追加预算。如因国家政策变动等影响确需调整年度预算,按《预算法》和学校相关规定办理,经相应程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三条  经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学校相关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会议费(包括教学科研等各类会议)开支需事前将具体方案及预算报财务处审核,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四条  预算执行的完成以办理完毕经费支出报销手续为准,预算执行时间为当年11日至1231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