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发票及大额发票报销的管理办法

发布者:财务处发布时间:2017-05-23浏览次数:4079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电子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可以作为费用报销的依据。电子发票具有可重复打印的特点,为了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避免学校因电子发票报销产生违法违纪行为和会计、审计风险,现对电子发票的报销程序作如下规定:

    1、取得电子发票时,需同时保留消费时对应的付款刷卡凭证(消费小票),电子发票有相关明细及附件的,请随电子发票一并附上,报销时粘贴至电子发票的背面,作为发票报销的原始凭证。

    2、电子发票各栏目不能空缺,需填写完整,电子发票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必须逐一开具详细名称、规格、型号、单位等,不得以办公用品、生活用品、食品、服务等大类统称。

    3、报销人应对票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若重复报销责任自负,受票人应如实获取电子发票信息,不得虚开、伪造、变造发票或从事其他发票违法行为。

    4、要求报销电子发票时附书面承诺,承诺该电子发票只报销一次,对弄虚作假、恶意重复打印电子发票报销的,一经发现,提交学校纪检部门严肃处理。(承诺书可在财务处网站资料下载专区中下载,格式详见附件1)

    5、电子发票的报销期限为三个月,从发票开票之日至报销日超过三个月之外的电子发票,不予报销。

    6、电子发票或金额大于1万元(含)的大额发票,报销经办人在报销前应登录发票查验平台,打印发票查验单做为报销附件,并在查验单上签字确认,查验方法详见附件2。

    本办法从2017年6月1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1:电子发票承诺函.doc

附件2:发票查验方法.docx